html模版何顯剛律師:杭州保姆縱火案,起因於女主人發現保姆偷錢
杭州保姆縱火案,起因於女主人發現保姆偷錢

2017年06月28日來源:法邦網-法邦時評作者:何顯剛律師我來說兩句(0人參與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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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讀:震驚全國的杭州豪宅失火案,台中二手冰櫃收購警方確定嫌疑人為該戶保姆。保姆縱火案,起因在於女主發現保姆偷錢。那麼,什麼是放火罪?


杭州保姆縱火案,起因於女主人發現保姆偷錢

今日頭條報道稱,6月22日清晨5點,杭州城東高檔小區藍色錢江18樓一住戶傢中大火,女主人和三個孩子不幸殞命。該戶保姆莫某晶因涉嫌放火罪已被上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。莫某晶是通過上海一傢中介公司找到的,工資為7500元一月,此前已經在林傢工作近一年,相處狀況良好。上個月,莫某晶還以買房子的名義向林先生一傢借款10萬元。據媒體報道,莫某晶染有賭癮,曾欠下不少債務。

事情的起因是女主發現莫某偷表偷錢,想要解雇她。莫某懷恨在心,離開前還把寶寶們的金手鐲等值錢物品帶走。遂又想一個妙計,用“放火”的方式,掩蓋偷盜的行為以表忠心,結果這場火災,在封閉式的豪宅裡成為瞭這個傢庭最大的悲劇。最終女主和三個孩子從此離開瞭這個世界。

什麼是放火罪?

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。中國現行《刑法》規定,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,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。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,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,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、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。放火危害公共安全,一般包括三種情況: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、健康的安全;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;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、健康安全,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。

放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,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。在司法實踐中,“放火”是指行為人使用各種導火材料,點燃目的物,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種即可以引起火災的危險因素,引起公私財物的燃燒,制造火災的行為。放火既可以采用作為的方式實行,如用引燃物將目的物點燃,也可以采用不作為的方式實行,但不作為方式構成的放火罪,必須以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特定義務的人員為前提,也就是行為人對形成火災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,且根據其主、客觀條件有能力履行這一義務而沒有履行,以致造成火災的。

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。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,所以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,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
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,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,危害公共安全,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。如果不是出於故意,不構成放火罪。

本案中,犯罪嫌疑人保姆莫某晶知偷錢被發現,可能會面臨辭退的情形下,采用放火焚燒傢具後自行離開的方式,致使四人死亡的慘劇,由於其放火的房子不是獨棟獨戶,而是單元房,火勢極有可能蔓延至小區內其他相鄰房屋,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、財產安全,因此,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,而非故意殺人罪。更多相關刑事問題,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刑事律師!

(何顯剛律師供法邦網-法邦時評專稿,轉載請註明作者和出處。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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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顯剛,北京市京師(武漢)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,國傢註冊監理工程師,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、湖北省律師協會婚姻與傢庭專業委員會委員、武漢市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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